(陕西律师)原告托被告办理入学不成 法院判决钱款应当退还

花3万托人办理入学不成,钱款能不能退?

2024-01-08 14:04: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燕琴 罗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周某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赵某。2021年8月26日周某添加赵某微信,请求赵某帮忙办理其小孩到南昌市某小学入学事宜,并向赵某支付了30000元的费用,后因入学事宜未办成,赵某陆续退还周某共计20000元,剩余10000元未退回,周某多次催促仍未退回。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原告为达到入学目的,委托被告赵某违规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并支付款项,系对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破坏,对公序良俗的严重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入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赵某应返还所收取的款项,现被告赵某尚欠10000元款项未返还,故原告周某主张被告赵某退还剩余款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1月8日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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