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与签约程序:
王继平律师温馨提示: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当您遇到问题、纠纷时候,建议您尽快与专业律师咨询,然后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咨询程序:
一、根据客观情况自我判断,作出是否需要咨询的选择。
二、通常,提前一日电话联系律师,以便安排具体的咨询时间,并留下联系电话。
四、如有特殊情况,约会需要变动,请事先电话通知助理。
五、预约咨询者准时到达,接受专业的咨询服务。
签约程序:
一、前期双方就法律业务委托内容和服务价格达成一致意向。
二、如果有意签约委托,请与我部门电话联系,预约安排签约时间。
三、签约之前,请准备好个人身份证件、相关的费用和材料。
四、请当事人如约前来,现场填写《案情记录表》。
五、请当事人仔细阅读《委托代理协议书》全文,有不明白之处,律师给与详细解答。若有特别约 定,可以补充。
六、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二份,在每页底部签字认可。
七、在律师的协助下,办理律师事务所缴费手续,领取税务发票。
八、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递交给本案人民法院。
九、与律师谈话,由专人作《当事人谈话笔录》。内容包括委托人介绍案情,陈述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陈述事实理由,就委托事项进行明确,律师就本案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出具初步办案意见。
十、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一张(A4大小),连同当事人携带来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交给承办律师。归档。
十一、正式启动司法程序,委托人配合律师工作。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 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1%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办理本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十二、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三、以上一、二、四、五、八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十四、对于贫困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十五、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
〕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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