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被告在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 法院罚款2万元

被告在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 法院罚款2万元

2021-07-09 10:15:08

 

  中国法院网讯(母天丽)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告阮某在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了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由此,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被告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0年4月,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阮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阮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阮某的管辖权异议。

  后原告何某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阮某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被告阮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重庆市某北区法院管辖,金沙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阮某的管辖权异议,并依法对被告阮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金沙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告阮某不服该决定,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毕节中院驳回了阮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金沙法院的处罚决定。

  【为啥这么决定?】

  被罚款人阮某在原告何某第一次起诉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金沙法院管辖,但在金沙法院审理同一案件时,阮某又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某北区法院管辖。阮某在金沙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功能和目的,违反了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了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官说法】

  在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并不少见,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所以,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也是提醒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2021年7月9日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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