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劝返湖北籍涉嫌地域歧视?

  • 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劝返湖北籍涉嫌地域歧视?

  • 行政复议妥善化解涉疫争议树立标杆


  • 发布时间:2020-03-23 21:00 星期一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从寒冬走向暖春,这场战“疫”中无数平凡英雄坚守岗位,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火汇成星河,温暖了这个世界。

    行政复议人,这个曾经长期以来“没有名字”的群体,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也打出了引人关注的成绩:一度引发全民关注的湖北刘文雄医生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的事件,是行政复议为其正名,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全国首例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是否涉及湖北籍歧视的行政争议,也是行政复议给出定性,同时考量合法性和合理性因素,确认无关地域歧视……

    于行政复议人而言,疫情期间工作职能不但不能弱化,还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他们依法稳妥从快审理涉疫案件,严格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复议两起疑难案件

    化解纠纷澄清疑问

    3月7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湖北在家猝死医生刘文雄的儿子刘航在朋友圈发文说:“事情终于尘埃落定,希望可以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也请大家放心。”

    刘文雄是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门诊内科医生,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虽经急救仍然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的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从死亡时间、地点加之原因等方面来看,仙桃市人社局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

    刘文雄生前所在单位——三伏潭镇卫生院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给出的或诉讼或复议的救济渠道中,选择了行政复议。2月27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于当日被受理,刘文雄的家属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仙桃市政府查明,刘文雄担任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2020年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对外公布,刘文雄确实存在休息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的情况。

    仙桃市政府明确:“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这一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行政纠纷中,行政复议一锤定音,既认可了最美逆行者的抗疫工作量,也让其得到了应有的抚慰,对于类似纠纷解决树立了标杆。

    同样具有标杆意义的还有湖南省人民政府3月20日作出的一起行政复议决定。这一决定首次在行政争议案件中,对于应急管控措施是否涉及对于湖北人的地域歧视问题给予了明确回答。

    家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的王先生1月25日准备从湖南省岳阳市乘坐高铁出行,但在进入岳阳东收费站时被拦截劝返。王先生认为,面对突发疫情,应以是否发热等临床表现为禁行标准,岳阳的做法是以省籍为禁行标准,明显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构成了地域歧视,违背平等原则,严重伤害了湖北籍人员的情感。

    为此,王先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对岳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岳阳市政府对其实施的劝返行为违法;责令岳阳市政府立即纠正当前实施的禁止湖北籍车辆和人员进入岳阳地区的不当行为;责令岳阳市政府公开向包括他在内的湖北籍人员赔礼道歉;此外,一并对上述行为的依据——《1号令》进行合法性审查。

    湖南省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明确,《1号令》的作出,并非简单基于湖北籍的地域标签,而是综合考虑了湖北省在疫情防控中的特殊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符合平等原则,不构成地域歧视;同时属于对湖北籍人员权利减损较小且必要的防控措施,符合比例原则。依据《1 号令》针对王先生实施的劝返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快速处理涉疫案件

    人心不乱工作不断

    无论是认定工伤纠纷,还是有关强制措施的纠纷,都属于司法部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服务中的重点。

    早在疫情暴发初期,司法部就第一时间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场所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司法部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明确,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加强复工复产过程中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司法部在出台《关于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稳妥从快审理。对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复议案件,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司法厅也纷纷拿出具体举措落实相关要求。例如,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做好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围绕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重点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做到“四有”:有机制,建立各种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快受快审调快快结机制、行政复议机构上下联动机制和与人民法院协调互动机制;有预案,制订各类应急行政执法措施等引发行政复议的处理预案;有专班,组织精干专班集中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有练兵,以已发案件先行研判,模拟练兵,为依法稳妥快速处理涉疫情防控工作的复议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依法做到“三快”:要建立涉疫情复议案件审理、审批、结案的快速工作机制。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速作出处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抓紧研究和沟通协调,力争做到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采信、依据适用求精求准,处理适当快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西省司法厅率先制发了《关于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的提交途径、审理期限、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和省、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地址、电话,引导群众通过邮件、传真等非接触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鼓励各个行政复议机构线上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印发《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提出全省行政复议机构要充分发挥复议制度优势等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指南,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人心不乱、工作不断、高效运转。

    黑龙江省司法厅为确保灵活办公期间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及其他业务工作无纰漏,及时调整行政复议工作方式,主动作为、灵活开展工作,相关业务处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建立了轮流值班制度、视频例会制度、舆情动态日报告制度。灵活变通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受理方式,将以往面对面的接待受理调整为线上接待、微信传输方式,实现了疫情防控与申请人权利救济两不误。

    关注涉企行政复议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虽然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从线下转到了线上,甚至受到多方限制,但行政复议工作却并未受到耽搁,涉疫纠纷的复议更是在不少地方跑出了“加速度”。

    例如,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仅用6天就办结了一起疫情期间故意破坏检查点物资的复议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申请人高某因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有意挑起事端,故意破坏检查点物资,被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高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市司法局高度重视,采取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工作原则,启动“三四四”工作模式,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决定,维持了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从立案到结案仅用6天的时间,快速、高效,公平、正义,“三四四”工作模式助力烟台复议跑出了“加速度”。

    值得一提的是,烟台市司法局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复议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提出了坚持“三四四”工作模式,做到网上、邮寄和电话均可申请行政复议“三个畅通”;复议案件听证会“特殊延迟”“特殊计算复议申请期限”“特殊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特殊接待”四个“特殊”;快速解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决定“四个快速”。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好转,行政复议又在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持续发力。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对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以及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不认真履职保护经营者、职工、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做到当天收件、当天登记并受理审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拖延、拒绝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吉林市司法局要求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减少涉企案件进入裁决程序数量。以“合法、合理、自愿”为前提,大力开展疫情期间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主动加强与复议各方的解释沟通,在明确主要事实的前提下,促进各方和解,息诉止争,有效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期间,行政复议理应积极作为,主动担当,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己任,坚守岗位、服务群众。确保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不脱节、不断档、稳推进,积极发挥监督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努力贡献力量。”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陈富智说。


2020年3月24日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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