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职业吃货”被淘宝网起诉索赔1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下单633笔申请退款624笔且不退货

  • “职业吃货”被起诉索赔1元第一案落槌


  • 发布时间:2019-12-05 12:56 星期四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职业吃货”终于吃了一个大跟头。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这是淘宝网近期起诉的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中的一例,也是最早作出判决的案件。

    巧合的是,对于恶意投诉的否定性评价,不仅司法方面有态度,监管部门也于日前释放出明确信号。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这就是典型的“职业吃货”行为。显然,这类购买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一种意图牟利的恶意索赔。

    以本案中的周某为例。法院判决书显示,事发时还不到20岁的湖南女子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分别下单。其中,在2018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下单289笔,当月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在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下单344笔,当月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这一个多月里,周某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蹊跷的还不止这些:周某仅退款而不退货,而在周某填写的退款理由中,表述高度一致,连错别字都一样。

    这样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淘宝网的注意。

    据了解,淘宝早在早在十多年前就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而当时并无法律作此要求。这一规定的目的原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没有想到,被周某这样的“职业吃货”利用了。

    淘宝网认为,周某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也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同时,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

    2018年12月19日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淘宝网的上述意见,在判决中明确界定周某行为非正常消费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周某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的人流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周某的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原则。

    此外,被告周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注册淘宝会员,其签订的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2019年12月5日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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