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义务帮工致自己受伤害 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义务帮工致自己受伤害 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2017-12-18 15:0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福山 周晓琪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使帮工人受伤而产生的纠纷案,判决被帮工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4日,冯某甲与其他工友一起在一户人家中倒现浇,由于水泥还没有到位,所以他们都在一边休息,而此时附近加工厂的负责人冯某乙跑过来请求冯某甲及工友帮忙将加工厂的电线杆进行更换。在将电线杆竖起来的过程中,电线杆滑落砸伤冯某甲的右脚,随后冯某甲被送往瑞昌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后来因伤势过重,又转到九江市一家医院。

  出院后,冯某甲又对身体进行了几次复查,最终发现胫腓骨骨折术后骨不连,于是再次住院,直到这次出院,其骨折愈合才有所改善。出院后冯某甲与冯某乙就身体损害赔偿一事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某甲将冯某乙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因义务帮工身体受伤所带来的损失。

  庭审中,冯某乙表示自己只是请冯某甲的工友帮忙竖电线杆,并没有直接请冯某甲帮忙,冯某甲是在工友的叫喊下过来的,而且他的加工厂也没有竖电线杆的需要,之所以竖电线杆也是因为另一位村民的车子通过该路段时需要提升电线高度,最后在别人的建议下才准备用电线杆提升电线的高度,所以才进行了施工,应该属于他人的责任,修建村道的村民委员会及建议的村民应该承担责任,他自己与本次事故并无关联,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前冯某乙为抬升加工厂电线的高度请他人帮忙立水泥杆,虽然也曾有村民提出相关建议,但冯某乙也有义务使自己加工厂的电线保持安全高度,以利于他人通行,因此,冯某乙是竖立水泥杆抬升电线高度的实际受益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冯某乙明确拒绝过冯某甲的帮工行为,故冯某乙应对冯某甲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冯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帮工时应该知道帮工的能力范围,冯某甲明知水泥杆较重,且当日有小雨,却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应对措施,本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冯某乙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冯某乙对冯某甲的身体损害应承担70%的责任。


2017年12月19日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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