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同事聚餐后醉驾撞树身亡 三同饮者各承担5%责任

聚餐后醉驾撞树身亡 三同饮者各承担5%责任

2017-11-13 15:15:34

     中国法院网讯 (贺洁)  男子与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操作不当撞树翻车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王某、刘某、张某对该案损害结果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彭某、李某夫妇的儿子彭某某与被告王某、刘某、张某是同事。今年5月21日晚上22时至23时许,彭某某及三被告下班后,相约在单位的集体宿舍聚餐喝酒。酒后,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次日凌晨0点10分许,彭某某行驶至一村组路口路段时,因自己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的树木,造成单方翻车事故。次日清晨,彭某某在事故现场被路人发现死亡。经检验,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成分,含量达292.8mg/100ml。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三被告的过错问题。受害人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过量饮酒并醉驾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但其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不顾自身安危醉酒驾驶摩托车,故受害人彭某某自身应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刘某、张某一起与受害人彭某某喝酒,但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受害人彭某某大量饮酒后仍骑车回家的情况下,未加以有效劝阻或安全护送其回家,存在一定的过错。三被告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相当,三被告应承担按份责任。综合受害人彭某某、三被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11月13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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