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厦门大学毕业生遭车祸 一次性获赔50年后续治疗费

大学毕业生遭车祸 一次性获赔50年后续治疗费

2017-08-18 10:25: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王思思

  大学毕业生乘摩托车遭遇车祸导致一级伤残,面对后半生的医治问题,伤者向法院提出由被告一次性支付50年的后续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伤者的诉求。

  2014年8月,大学毕业才两个月的沈某,在搭乘其哥哥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严重受伤而住院治疗。经鉴定,沈某构成一级伤残,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大小便不能自理,需长期完全护理依赖,后续生存期内康复治疗费用每月800元至1200元。

  事发后,沈某将牵引车车主、车辆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牵引车车主及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9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各项损失中,沈某主张后续治疗费根据2014年厦门市男性平均寿命77.09岁计算,其后续治疗期间为50.69年,后续治疗费近73万元。

  被告辩称,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现无实际支出,应在实际支出后再主张,沈某一次性主张50余年的后续治疗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每年结算一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沈某的伤残等级经过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基本一致,按照厦门市2014年男性平均寿命77.09岁减去沈某的年龄,其后需治疗时间为50.38年,治疗费共计60.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厦门中院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般侵权案件,根据在案证据,法院确定牵引车车主需承担45%的侵权责任,挂靠公司需与牵引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对于各方争议较大的后续治疗费该不该一次性赔付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沈某的后续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一并赔偿正确,但根据标准,沈某后续治疗的期间应为50.69年,后续治疗费相应调整为60.8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沈某111万元,牵引车车主赔偿33.5万元,挂靠公司对牵引车车主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一次性赔付

  本案争点在于沈某的后续治疗费该不该一次性赔付?是否应在实际支出后再主张?对此,该案承办法官王思思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该条的但书条款,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即属于此种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沈某后续生存期内康复治疗费用是否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专门发函给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意见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认为,康复治疗是利用医学的措施,治疗因外伤或疾病而遗留的功能障碍,包括采用药物、手术、功能练习、物理治疗、高压氧治疗、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进行治疗;损伤后身体的功能将产生某些缺失,其中可能有一小部分可以自行恢复,但多数功能必须依靠及时正确的康复治疗与功能练习,才能使其复原到可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同时康复治疗也可避免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发展,结合本案沈某的受伤情况,鉴定机构在补充鉴定意见中明确认为,沈某后续生存期内康复治疗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最终支持了沈某关于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赔付的主张。


2017年8月18日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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