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律师)父亲死亡母亲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案

父亲死亡母亲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案

2022-12-09 16:13: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合格的监护人,可能被撤销监护权。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3年,李强与张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小斌和小果。

  2021年1月,李强去世。

  2021年5月,李大强、赵荣(李强父母)与张丽签订协议,约定小斌和小果由李大强、赵荣抚养,张丽每月支付小斌和小果抚养费、享有探视权等内容。张丽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2021年9月,李大强、赵荣与张丽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小斌和小果由李大强、赵荣抚养,张丽不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等。期间小斌和小果一直跟随李大强、赵荣生活。

  李大强、赵荣申请称:为给小斌、小果提供更好的、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李大强、赵荣带着小斌、小果从A镇搬到B镇(李大强、赵荣之女,孩子姑姑居住地)居住,并已办理完转学手续,现申请撤销张丽对两子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变更到李大强、赵荣名下,才能在B镇新学校办理学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作为小斌、小果的亲生母亲,对其具有抚养义务,李大强、赵荣主张张丽未尽到抚养义务,审理中张丽同意将小斌、小果的监护权转给李大强,遂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张丽对被监护人小斌、小果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李大强为被监护人小斌、小果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要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22年12月9日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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